欧洲封建社会时期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是一种没有立法者的法律体系。正是这种法律体系在欧洲的出现和长期实践使法治原则最终找到了其制度性的体现,也使政治和法律思想家最终从依靠某个圣贤的“立法者”莫定法治基础这样一种在逻辑上必然没有结果的尝试中走了出来。同时,日耳曼法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使其逐步演化的方法,又为这种法律体系??供了独特的生命力,使其能够在稳定中走向发展。